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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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评析
(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及特征
  承认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表明就是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应
该用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予以规制,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问题的理论制度
是两个不同的范畴。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
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我们把不动产善意取得
概念定义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
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
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
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只能请求登记记载的权利人或有过错的登记机关
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的特征为一: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别人的东西;二:买售人不
知情,是善意的;三:双方买卖价格是合理的;四:买卖双方完成了所有权转
移的程序。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
一般认为,近代民法上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来以日耳曼法“以手
护手”这一观念为基础,又吸纳了罗马法上短期取得时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
从而得以产生发展起来的.在罗马法上就传来取得奉行“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
手”的原则,奉行绝对的所有权,非常强调物权的追及效力:除非成立取得时
效,否则,“物在呼唤主人”,“发现我物处,我取回之”,权利人得取回被
转让给第三人的动产。该制度侧重对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使受让人为善意,所有
人也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根本不承认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一
般规定的例外。至共和国末年,随着交易的频繁,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缓解
举证困难的需要,才在罗马法上出现了平衡所有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利益的法
律对策:认可短期取得时效制度。《十二铜表法》规定,善意受让人得就其受让
的动产主张时效取得,只不过取得时效期间较短,仅为一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了格奉行“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原则所弊端贯彻
物之效用的发和权利状态安定的法,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
摘要: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其评析(一)善意取得的定义及特征  承认现实生活中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表明就是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应该用传统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来予以规制,问题的存在和解决问题的理论制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不动产,各国立法存在差异,在理论研究方面,学者亦存在不同见解,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我们把不动产善意取得概念定义为:第三人出于善意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而与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发生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该第三人名下,此时,若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权利人不符,善意第三人也即时取得不动产所有权,而不受真正权利人追夺,真正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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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婧 分类:大学教育 价格:150积分 属性:10 页 大小:37.55KB 格式:DOC 时间: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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